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忠实履
行职责,仔细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基于
客观、独立判断,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0
人调整为15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48.00万股调整为1,043.00万股,
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不变,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1,308.00万股调整为1,303.00万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
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6月12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9.21元/股向159名激励对象授予1,043.00万股限制性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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