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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头条
量化考核规范评审行为
辽宁构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体系
本报讯 记者程红琳 通讯员徐斌报道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日前上线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功能,受单位委派参加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以及进入评审现场、了解评审过程及现场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系统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辽宁正以创新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为突破口,将专家履职评价结果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通过构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体系,提升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
记者注意到,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辽宁省财政厅近期出台政策文件,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研发信用评价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紧密围绕专家品行表现、技能水平、服务效果等评审履职情况,通过行政处罚和量化扣分方式,规范专家执业行为,逐步构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体系。
据介绍,辽宁省财政厅创新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方式,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日常评价与监督评价相结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日常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价。二是履职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按照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时发生的违规情形轻重,将履职评价内容分为重点评价行为和一般评价行为,共25种情形。评审专家如出现在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等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警告、罚款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评审专家如出现未请假且未按时到评标现场、未出示有效证件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身份等行为,财政部门对该评审专家进行扣分处理。三是评价结果与奖惩机制相结合。根据评审专家的年度履职评价情况,对评审专家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其中,年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采购系统将结合其日常学习培训情况自动提高其被抽取概率;年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将暂停其6个月的抽取资格。6个月后,经在线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连续2年履职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此外,我们还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照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地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评审专家也拥有申诉的权利。评审专家如果对量化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查认定,经认定申诉属实的,可修改评价结果。”上述负责人表示,辽宁省财政厅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和监管处罚力度,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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